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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抗诉案件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4 18:20:05 阅读: 来源:铜合金厂家

借贷网讯 2010年4月30日,尚某军向李某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,由张绍军、张树锋二人担保,并出具借条一支。双方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和借款期限均未约定,对于借款利率约定为“月息2.5分”。

后尚某军不能按期支付利息,李某平多次催要未果,遂于2012年5月3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尚某军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月利率25‰的利息,张某军、张某锋二人承担担保责任。吴堡县人民法院认为借据中只标注“月息2.5分”,不能说明具体借款利率,该利息视为约定不明,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为月利率25‰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
吴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:李某平与尚某军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,按照民间借贷习惯做法,对利息的约定经常会使用几分几厘的叫法,而并非像银行借贷合同中正式的年利率百分之几、月利率千分之几的称谓。所谓“月息2.5分”即每1元借款每月支付利息2.5分,即等同于月利率25‰,原审判决认定借贷双方利率约定不明与客观事实不符。

因此本案应适用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吴堡县院提请抗诉后,获得市院支持,本案获得再审的转机,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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