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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流通回扣弃暗投明有悖法规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5-28 19:11:00 阅读: 来源:铜合金厂家

药品流通回扣“弃暗投明”有悖法规

据媒体报道,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可能出台《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》,《意见》提出了具体措施解决医生拿药品提成的问题,将“暗扣”变“明扣”。“暗扣”是指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,“明扣”则是将暗扣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,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。消息甫出,引来社会各界热议,并遭舆论口诛笔伐。对这一医改新政大肆批驳,更有评论直言:药品“暗扣”变“明扣”是开改革倒车。

药价虚高是导致“看病贵”的直接诱因,也是医改意见最集中、共识最多的领域。其中流通环节过长、食利者太多,是药价虚高最重要的幕后推手。而药品回扣一直是医药界的一种“顽疾”,久遭诟病。据一位在医疗界工作了30余年的全国政协委员透露,一般而言,药品回扣占药品零售价的20%~30%。按照我国门诊量、次均医药费、药费占比等数据计算,全国医疗机构门诊开药的回扣就高达500亿元之巨,其危害不言而喻。一方面,药品回扣导致医生不合理用药,诱导医生开大处方,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,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,甚至导致患者面临滥用药物带来的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。另一方面,药品回扣有损医生形象和医患关系,削弱了整个医疗机构的公信力,为社会、百姓深恶痛绝。

诚然,国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,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并购,同时着力改变医生从药品中拿提成的现状,当然是一件好事。

但如果只是从以往医生与药企之间暗箱操作的“暗扣”,变成医院与药企间讨价还价的“明扣”,甚至医院还要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,这种数字上辗转腾挪的游戏,恐怕只会给公众带来“换汤不换药”的观感。并且,不合法的“暗扣”变成合法的“明扣”,也给了医院太大的议价与利益空间。其结果很可能是,“明扣”加上去了,“暗扣”依旧猖獗,让如今本已高昂的药品价格“扣上加扣”。与医改初衷背道而驰。

毋庸置疑,药品回扣是要被严厉打击的对象。一方面,我国出台的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文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(包括负责人、药品采购人员、医师等有关人员)在药品购销中以任何名义账外暗中给予、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,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、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。卫生部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医药回扣的措施,前不久卫生部发出的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(征求意见稿)提出的“五不”,其中就有一条,严禁医生收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。另一方面,2008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明确规定,医生收回扣不再仅仅属于职业道德或者纪律的范畴,而被归入商业贿赂,可以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定罪量刑予以处罚。

现如今,假如让药品回扣“弃暗投明”,岂不是公然为违法的药品回扣“正名”,将违法行为“漂白”成合法之举?依笔者之见,将药品回扣“弃暗投明”,其性质仍然是回扣,是一种赤裸裸的违规行为。这本身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,因此注定是行不通且不可取的。

笔者认为,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回扣问题,一是建立治理药品回扣的“高压线”制度,通过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药剂、药房、药库的管理人员。重点加强对药品回扣容易发生的选药、采购、进药、开方用药、统方等关键环节的监管。建立违规医药企业黑名单制度、医德医风暗访排查制度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承诺制度和医药企业廉洁经营承诺制度等。二是需要法律发威,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医生“吃回扣”行为用精准的法律定性,尽快关上“回扣门”。三是科学改革医药流通环节,重点是药品采购招标、医院药品采购、医生开药等环节。除此之外,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,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,形成医院间的竞争态势,另一方面还要解决“以药养医”问题,实行“医药分开”,只要“医药分开”,医生与药品没有了直接联系,药品回扣就会杜绝,药价自然就能降下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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